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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界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30号)

作者:[]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 时间:2020/10/30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前湾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针对《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关于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8号)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现对住房补贴和安家费政策界定如下:

一、关于首次在青就业创业时间界定。申请人享受住房补贴、安家费政策时,涉及首次在青就业的时间,是指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办理就业登记时记录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涉及首次在青创业的时间,是指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

二、关于上学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界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除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外,在用人单位有过就业状态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需线下进行核实。

三、关于与其他安居保障类人才政策享受补贴界定。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安居保障类优惠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安家费。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在申领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已享受安家费的,在申领博士后安家补贴、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四、关于“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享受补贴界定。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后2年内,可按规定享受2018年及以后年度住房补贴;服务人员期满的,可按规定享受安家费。

五、关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界定。首套商品住房是指,申请人于《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下发之日(20186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本人、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下除首套商品住房外,没有其他商品住房

六、关于异地转入社会保险界定。申请人享受安家费政策,须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含补缴),对其异地转入的社会保险,在享受安家费政策时不计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计算时间。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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