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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好设备才能上班?警惕以“招人”为名的骗局

来源: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 时间:2023-12-03 作者: 点击:

一直以来,找工作都是社会大众十分关注的问题,面对诸多骗局,防不胜防的求职者们如今又遇到了新的局面:有公司以“招人”为名,实际借机引导求职者购买该公司或其供应商提供的某些产品作为“劳动工具”或“首份业绩”,并以此作为求职者得到该工作机会的“诱饵”。

买好设备才能上班?

今年大学刚毕业的小王就不幸遇到了这种糟心事。小王在大学里是学通信专业的,毕业后他在招聘网站上找了一份工作,该公司的招聘负责人表示:“我们主要负责通信中遇到的一系列通信故障,进行数据采集,保证基站与手机之间的信号能够正常运行。”并且,在介绍岗位职责和薪资待遇的时候,对方承诺“薪资8000元以上”“各种福利补助”“朝九晚五” “双休”“接受无经验”……

小王觉得这份工作不仅专业对口,还不用加班,薪水也不错,心里感到很开心。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他有点纳闷。小王向记者透露,“入职当天就让我办信用卡、买设备(电脑),因为我信用卡的额度只有3000元,所以就只购入了一台标价3000元的电脑。再加上其他的设备,一共需要13000元。”扫码付完钱后,入职当天下午,公司就派人带他去公司的某个供应商处取了电脑。

人事负责人告诉小王,公司将从第四个月开始,每个月从他的工资中扣除500元,等到26个月后,也就是扣满13000元的时候,设备就可以归他所有。等到第三天的时候,小王细想之后觉得事情不对,于是向人事提出离职以及退设备的想法,但是人事对于退设备予以拒绝。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称,公司为小王提供了工作机会,并且对于工作所需的设备,小王并不具备,为方便其购买,公司还为其提供了厂商,可谓“仁至义尽”。人事还表明设备是厂商出售的,小王如果想退设备就得去找厂商,而不是找公司。小王表示当时购买设备时付款的二维码是公司人事提供的,并且,入职公司的注册地址和设备供应商的地址是一致的,人事不承认提供了二维码,对于地址一事则表示“这是领导的事情,我不清楚。”

法律解析

先买公司产品后获工作机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的曹珍妮律师指出,工作机会需要以购买产品作为劳动工具的形式来交换,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工具等劳动条件,不得以“购买产品作为劳动工具的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她提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特定工作内容所必须的劳动工具,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并且为保证用工安全,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按照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劳动工具,保证劳动条件,否则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按照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购买公司产品作为劳动工具”为由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对于一些理财公司或保险公司,将入职人员购买理财产品或者保险作为入职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劳动合同在磋商、订立以及履行中,都应遵循公平、平等原则,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确立中往往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应滥用其优势地位,为员工入职设立非法门槛,进而提高劳动者的入职成本。

律师提醒

求职者要注意鉴别五类骗局

曹律师指出,骗子们之所以频频得手,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他们利用了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以及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的弱点。为此,曹律师提醒广大求职者要注意防范求职过程中的骗局,她还列举了目前一些常见的“骗术”,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不要上当受骗:

1.“黑职介”。一些不法职介公司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甚至限制人身自由,以“押金”“报名费”“培训费”“体检费”等不同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高额费用,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2.“皮包公司”。一些公司会使用好听的新名词、新概念来包装岗位,或以“高薪”“名企”为诱饵吸引求职者,实际可能只是空壳,并无实际的业务。

3.“钓鱼”面试。某些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常会邀约一些与实际岗位明显不太匹配的劳动者前来面试,走个过场,只是为了完成自身的工作考核,甚至是推销公司产品,而浪费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

4.无限延长“试用期”。大多数企业对新职工都要求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这是劳动法律法规许可的。但有些公司却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并且长时间地试用,等到试用期满后,再以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赶走求职者,将求职者当成廉价劳动力白白使用。

5.为劳动者入职设立种种条件,比如交培训费、购买保险、购买车辆等。

权益受损时要勇敢维权

曹律师还提醒到,求职者在找工作时首先要把心态放平,不宜操之过急;其次,要“擦亮眼睛”从正规的渠道找工作,降低遇到不靠谱公司的概率;另外,可以提前检索下公司信息,重点关注其注册资本实际缴纳情况、公司成立时间、公司及股东人员是否是失信人员、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等,如果是职介公司,还要关注其是否有职介资质;此外,求职者在求职时必须清楚,所有的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也不可能完全兑现,因此在找工作时一定要按照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且注意固定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协议等,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最后,如果遇到对方要求交钱的情况,就要提高警惕,如遇诈骗、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劳动者的维权方式主要有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举报以及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如果遇到前面所述的骗局,劳动者应向公司所在地(包括注册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大队申请维权。为尽可能达到最好的维权结果,建议劳动者固定一些初步证据,以便维权过程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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